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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裁定博监局须向上诉人提供博彩中介人名单


律师甲(下称上诉人)根据《律师通则》第15条1款的规定,向博彩监察协调局(下称博监局)申请提供在某博彩承批公司(下称乙)登记的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的博彩中介人名单,以便为其有可能向法院提起的一宗司法诉讼作准备。由於一直未收到博监局的任何回覆,上诉人遂向行政法院提起提供资讯之诉。行政法院在2017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不批准上诉人的请求。上诉人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根据开放行政原则,私人有权查阅行政档案及纪录,不论是否正在进行与其直接有关之程序。同时根据《律师通则》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律师在从事其职业时可向任何法院或公共部门要求查阅卷宗、簿册、不属保留或机密性之文件,并可口头或书面申请发出证明,而不需出示授权书。因此本案的关键在於查明上诉人所申请的资料是否具有保留性或机密性。
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15条规定,博监局应最迟於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获发准照的博彩中介人名单,可见博彩中介人名单并不具机密性质,博彩中介人在特定承批公司登记的情况亦不属於企业机密。另外,上诉人要求博监局提供的只是在乙登记的博彩中介人名单,与这些博彩中介人开展业务的方式、他们与乙建立的特别关系及经营的损益情况无关。因此,中级法院认为,公开在乙登记的博彩中介人名单,不会暴露乙的真正市场份额或损害其业务额,亦不会影响乙的股票市值以致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根据第16/2001号法律第23条第3款及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29条规定,博彩承批公司有义务确保各博彩中介人的经营活动,同时公众也有权知悉特定赌场内有什么博彩中介人进行活动。
综合上述理由,中级法院认为在博彩承批公司登记的所有博彩中介人名单并不具有保留性或机密性,上诉人要求行政当局提供的资讯亦不涉及企业内部运作、财务资料、商业或企业策略、顾客完整列表等,提供博彩中介人名单并不侵犯商业机密。基此,中级法院裁定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撤销被上诉的判决,命令博监局须在10天内向上诉人提供所申请的资讯。
参阅中级法院第54/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