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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食品中甜味剂使用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食品中甜味剂使用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甜味剂是指一类用以取代糖而使食品具有甜味的食品添加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根据从动物及人类研究所得的毒性资料,并按照安全评估的结果,为特定甜味剂订定每日允许摄取量,在每日摄取甜味剂的总量不超过每日允许摄取量的情况下,甜味剂在食品中的使用不会造成健康风险,但若长期食用含过量甜味剂的食品,仍可对人体健康构成风险。

因此,特区政府制定了《食品中甜味剂使用标准》行政法规草案,以指导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甜味剂的使用,避免其在食品中使用或添加未通过安全评估的物质。在制定相关标准过程中,特区政府综合考量国际上及本地的实际情况,亦充分考虑了主要来源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邻近地区的标准,并结合本澳市场食品中甜味剂含量的监测结果。

草案订定纳入标准的甜味剂品种、允许使用甜味剂的食品类别及其最大使用量,以及使用时应符合的条件。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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