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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透过公开竞投解决“海一居”问题


在终审法院公布了有关收回“海一居”项目用地诉讼的判决后,特区政府召开记者会,公布了协助“海一居”楼花购买者的方案。就如何妥善解决“海一居”的问题,社会各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其中有意见认为应该将原“海一居”的土地作有条件公开竞投。

自2015年底依法收回“海一居”土地后,特区政府一直积极研究能够保护楼花购买者合法权益的可行方案。经过各方深入论证,认为“海一居”土地的重新批给,不是用来兴建公用事业设施或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不符合《土地法》第55条规定的“有利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给”的情况,所以土地不可能豁免公开竞投。

因此,根据《土地法》第56条的规定将相关土地进行公开竞投,通过订定竞投的特别条款,尽力保障已购买楼花者的利益,一直是特区政府研究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但经过深入的研究分析发现,这种方案在法律基础及实际操作上都存在难以跨越的障碍。

首先,由於相关的批地不属於《土地法》规定的“有利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例外情况”,因此批给的土地面积受到每次最多不得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法律限制。原“海一居”项目用地有68,000平方米,按法律的规定必须分割成四个地块由不同的承批人进行发展,而原发展商只能参与其中一个地块的公开竞投,无法作为整个地段的单一承批人继续兴建“海一居”。

其次,在土地批给合同中订定特别条款,规定四个地块的承批人都必须按照原来的规划兴建,而且必须承诺将兴建的单位按照原来的定价售予原“海一居”楼花的购买者,并不符合《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四个地块的发展商都是透过公开竞投获批土地,《土地法》第56条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不足以赋予政府权力透过批地合同强制发展商将单位按原合同价出售给“海一居”楼花购买者。

因此,在批地合同中订定“特别条款”,规定“承批人将特定的单位以特定的价钱出售给特定的人”, 是对土地的处置方式作出限制,不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通过约束合同双方的“特别条款”来实现。

另外,特区政府呼吁“海一居”楼花购买者,由於“海一居”楼花预约购买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海一居”楼花购买者应保护自身的利益,尽快要求保利达洋行有限公司向其作出赔偿。由於相关的赔偿受时效的限制,该公司亦应尽快履行合同责任,早日向“海一居”楼花购买者作出赔偿。

同时,即使保利达洋行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要求政府民事赔偿之诉,亦不影响该公司向楼花购买者履行赔偿责任。况且,根据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供的资料,保利达洋行有限公司在2014年曾书面向政府承诺:“如日后依法不获再批给该土地,承批公司不得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索取任何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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