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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维持行政长官3项收回土地的决定


中级法院近日再就三宗土地承批人针对行政长官宣告批地失效的决定提起的司法上诉案作出宣判。

其中一宗所涉及的土地是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区的O4b地段,承批人为Polymar Internacional – Fibras Ópticas, Limitada。该土地於1994年8月3日批出,利用期24个月,批给期25年。2016年4月26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在利用期内完成土地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另一宗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13街区的A地段,承批人为Empresa Fountain (Macau) Limitada-Bebidas。该土地於1988年12月12日批出,利用期24个月,批给期25年。2015年3月23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在利用期内完成土地利用以及25年的批给期届满而批给未转为确定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最后一宗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环岛临近黑沙村的一幅土地,承批人为自然人Alfredo Augusto Galdino Dias。该土地於1959年10月30日批出,批给期25年,须於1962年10月30日前完成利用。承批人过世后,该土地的承批权由其遗孀继承。2016年11月8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以批给期间届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三名承批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

中院对这三宗上诉案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在前两宗案件中,承批人都是基於自身的过错而未能遵守合同订定的利用期,而且也都未能在该期间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所以根据新《土地法》第215条第3款、第166条第1款第1)项及第167条的规定,行政长官必须宣告批给失效,没有自由裁量空间,因而不存在对善意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保护信任原则和适度原则的违反,同时亦不存在欠缺考虑土地批给合同背后之公共利益的问题。至於第三宗案件,则是因为25年的批给期间届满且不存在任何获批准的续期而导致批给被宣告失效。不论是根据新《土地法》,还是旧《土地法》,有关失效宣告均属受羁束的行政活动。

基於以上理由,合议庭裁定三宗司法上诉败诉,维持了行政长官这三项宣告批地失效的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574/2016号案、第377/2015号案和第16/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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