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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4/2013号行政法规〈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4/2013号行政法规〈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鉴於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准照在续期时所提交的文件与首次申请时相同,为避免申请人重覆递交资料,特区政府建议简化申请手续及程序,以达至简政便民之目的。为此,制订了《修改第4/2013号行政法规〈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建议,申请人於申请发给及续发房地产中介人准照或经纪准照时,可免除递交属房屋局可透过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网系统查阅及取得的文件(如商业登记资料、税务资料)。

另外,申请续发房地产中介人准照,申请人仅须递交经公证认定的声明书,以声明其仍然符合有关从业要件;申请续发房地产经纪准照,将免除递交申请时已提交且无变更的文件(如学历证明文件、职业技能鉴定的证明文件)。续发准照的申请须於准照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房屋局提出。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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