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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3/2006号行政法规〈车辆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陆路边境的监管〉》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3/2006号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负责监管车辆进出澳门特区陆路边境的工作。为配合港珠澳大桥通车,特区政府建议修订现行法规。为此,制订了《修改第3/2006号行政法规〈车辆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陆路边境的监管〉》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建议,将应由海关签发的车辆通行证扩展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主管当局发出许可进出其陆路边境的车辆,并明确经海关检查站进出的车辆才须办理通行证。此外,赋予海关关长职权,可免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主管当局一次性许可进出其陆路边境的车辆所有人办理通行证。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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