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高等教育素质评鉴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的素质、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升高等院校的学术、教学及研究水平,确保高等教育课程的素质和持续改善,同时根据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的规定,所有高等院校及高等教育课程须受澳门高等教育素质评鉴制度约束。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高等教育素质评鉴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高等教育素质评鉴包括对院校和课程的评鉴,草案列明有关评鉴活动的原则及运作。
二、院校评鉴包括院校认证和院校素质核证,草案具体载明了院校认证和院校素质核证的要求。透过院校认证,评定院校的行政与管理及学术规划发展等的情况,院校可选择进行院校认证,以取得自行开办课程资格,从而加强院校在办学及课程设置方面的自主性和灵活性。透过院校素质核证,定期审视高等院校的运作情况,以了解院校的优良作业和优化空间,及达致持续改善的目的。
三、课程评鉴包括课程认证和课程审视,草案载明了课程认证和课程审视的要求。透过课程认证评定高等院校新开办的课程或拟作出重大改动的课程是否达到拟定的目标及学习成效。透过课程审视定期评估高等院校开办的课程素质及改善空间,务求精益求精。
四、订定评鉴的程序,特区政府可邀请高等教育或评鉴领域的专家、学者或机构,提供谘询意见,包括组成素质评鉴专家组。
五、列明豁免评鉴工作的条文,对象包括已获专业认证以及完成先导计划的院校或课程。
六、草案生效一年后新开办及重大改动的本地及非本地课程,应进行相对应的课程评鉴工作。透过一年的过渡期,让院校有较充裕的时间配合素质评鉴制度的实施。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