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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确定1988年至1999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确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持续落实简化原有法律体系的方针政策,对原有法律及法令进行清理及适应化处理,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明确每一项法律及法令的生效状况,此项工作须优先进行,以便尽早厘清仍生效的原有法律及法令的确实数量,这有利於日后对确定为仍生效的原有法律及法令进行下一阶段的清理及适应化处理工作。

特区政府因应原有法律的公布年份及数量等因素,将关於确定原有法律不生效的法案划分成两个阶段提案。首阶段以第11/2017号法律《确定一九七六至一九八七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确认了1976年至1987年公布的合共472项法律、法令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以及明示废止7项在该期间公布且没有存在价值的法令。

为此,现阶段特区政府制定了《确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法案以明示方式确认1988年至1999年12月19日公布且属“默示废止”或“失效”的法律、法令共275项,以及明示废止已不合时宜、现实中已停止实施或根本没有存在价值的法律、法令共8项。

此外,法案建议,被确认为不生效的法律及法令,其原先终止生效的时间及效力维持不变,并明确保障既得权利及维持已确立的法律状况。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