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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非法住宿被罚款 中院维持原审判决


A因利用其承租的独立单位向公众提供非法住宿,被旅游局科处澳门币200,000元罚款及被勒令立即终止有关活动。A不服旅游局决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行政法院裁定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处司法上诉败诉。

A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作出了审理,理由综述如下:

首先,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因没有说明理由的瑕疵,有关判决应属无效。合议庭转用原审判决内容指出,行政法院在判决中已详细说明了其判处上诉人败诉的理由,因此不存在上诉人所指的判决无效瑕疵。

此外,上诉人认为没有事实能够证明其提供非法住宿。对此,合议庭指出,根据已证事实,A承租有关涉案单位,让5名相互不认识、持旅游证件的中国内地人士作短期居住,大部份住客只是和A在入住当天才认识,虽然入住的人士否认给予任何入住报酬,但上诉人承认住宿者於离开时会给予一些金钱打赏作为住宿费。涉案单位没有获旅游局发给酒店场所之经营执照,布置亦非像一般普通住宅。相反,在客厅放置床铺、单位内发现多套未经使用的一次性牙膏及牙刷、床铺用品、一次性拖鞋及张贴之告示,当中指出:“陌生人敲门不要开”、“钱物丢失概不负责”、“离开时在十二点前通知”、“开门关门要轻声”、“欢迎各位再次光临”、“祝君好运”等字句。涉案单位内的住宿者不具稳定性,属短暂和流动的性质。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涉案单位为一非法旅馆,而上诉人作为承租该涉案单位之人,安排/容许旅客入住以获取金钱报酬。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A之上诉不成立,维持原判。

参阅中级法院第513/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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