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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


《特区公报》今(3)日刊登第22/2018号行政法规,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并订定其职责、组成及运作。

根据有关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就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进行决策并负责执行统筹工作的机关。委员会职责为统筹、协调澳门特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的工作,并研究落实有关部署以及行政长官的相关指示及要求;分析研判澳门特区涉及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并提出意见及建议;协助制定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统筹推进澳门特区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统筹处理澳门特区涉及国家安全事务的其他事宜。

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保安司司长担任副主席,其他委员还包括:行政法务司司长、警察总局局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法务局局长、司法警察局局长,以及行政长官办公室及保安司司长办公室各一名顾问。委员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平常会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委员会内部附属的常设执行及辅助部门,办公室设主任及副主任,分别由保安司司长及司法警察局局长当然兼任。

委员会及办公室实际运作所需的人员、技术、行政及财政,由司法警察局提供支援。该行政法规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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