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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十一月三日第49/98/M号法令》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十一月三日第49/98/M号法令》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十一月三日第49/98/M号法令的规定,除农历新年期间在指定地点燃放爆竹、火箭或烟花无须许可及准照外,拟燃放爆竹、火箭或烟花者,一般须事先取得由民政总署发出的相关许可或准照。

现时程序上民政总署须将燃放爆竹的事实通知治安警察局,以及须在发出燃放火箭及烟花的准照前,取得消防局及治安警察局的赞同意见;同时,治安警察局亦具职责保障在庆典及表演时的公共秩序及安宁。为了保障燃放爆竹、火箭或烟花期间的公共安全及居民的安宁,以及提高执行效率,特区政府建议将有关职责由民政总署转往治安警察局。

为此,特区政府订定了《修改十一月三日第49/98/M号法令》行政法规草案。

经修订后,除保留由民政总署负责发出以流动方式售卖爆竹、火箭及烟花的准照外,将改由治安警察局负责发出燃放爆竹的许可,以及发出燃放火箭及烟花准照。

草案设有过渡规定,建议在行政法规草案生效前已向民政总署申请的燃放爆竹许可,以及燃放火箭及烟花准照的待决个案,继续适用原有法例的规定。

行政法规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