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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资办公开相关意见及建议


就传媒查询有关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个资办)对《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草案(以下简称“《法案》”)意见之事宜,个资办有以下回应。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与个资办多年来一直就该法案的立法工作保持紧密的联系与沟通,近日亦向个资办送来了该法案最新文本及公开谘询文本。就该等文本中的相关内容,双方进行了多次意见交换,个资办经深入研究后同意有关立法的大方向,同时也书面提出了一些立场性意见及建议。

通讯截取涉及复杂的法律范畴及资讯技术范畴事宜,个资办的意见仅集中关注法律范畴当中的与个人资料保护有关的事宜,主要是有关权利与保障的原则性事项,不涉及具体的立法技术、用语与行文,而提出之意见及建议主要包括:

  1. 新的法律规则基本能遵从原有的基本保障,其立法方向值得支持。
  2. 新的法律不涉及大规模的、目标不特定的通讯监视与截取,目前也没有必要在《法案》中做出任何规定以便执法机构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进行通讯截取,其在这方面的立法取向值得支持。
  3. 相关截取的合法性、适度性与程序的规范已经足够。
  4. 通讯记录资料保存规则属新的规则,也不涉及保存通讯内容,基本上合理并能遵从原有的基本保障,其立法取向值得支持,但宜进一步制定明确的使用规则。
  5. 对目前《法案》制定的通讯记录资料一年保存期没有反对意见。
  6. 支持《法案》要求营运者将通讯记录资料保存於澳门。
  7. 建议以明确的条文对通讯记录资料的使用目的作出规范。
  8. 建议以明确的条文对通讯记录资料的使用规则作出规范,并建议参考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第159条与第162条的机制,提供不同许可方案予公衆讨论。
  9. 建议以明确的条文对营运商处理资料库作出一些原则规范。

10.建议将《法案》规定的监管营运者履行资料保存义务的各项相关职权改爲赋予个资办。

鉴於上述书面意见内容丰富,涉及专业分析,个资办也公开意见全文(中文版),以便公众可就相关事宜积极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