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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美容院

首次申请


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表格 (格式表格009/DLA/DHAL号);
2.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有关申请表格须由合法代表签署,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已作登记或已缴纳之最近一期的营业税登记证明文件(已于财政局作登记的场所则豁免递交);
4. 物业登记书面报告(已于澳门物业登记局作登记的场所则豁免递交)或由土地工务局发出的场所用途证明;
5. 营运须知确认书
6. 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7. 场所服务项目表
8. 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例如:租赁合约、声明书);
9. 场所之竣工图则,包括商业单位1:50或1:100的平面图、立面图及防火安全设计图。须清晰标示场所的名称、地址、各分区的用途、各项设施及设备。倘不符合要求,有关文件须重新递交(相关规格请见参考范本);
10. 场所之竣工相片,包括清晰的门面及门牌号码彩照各一张,并须标示场所的名称和地址。(相关规格请见参考范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 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半至5时(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须缴费


审批所需时间

当递交预先通知书及所需文件,并经核实设施符合要求后11个工作天,则被视为默示许可。 (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1. 须出示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2. 当事人须亲临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3. 以上文件除由政府部门及公用机构发出之文件外,其余均须由申请人/合法代表签署;

4.  倘场所由多于一个单位合并而成或只属于一个单位分割出来的一部份,须递交经土地工务局核准的盖印图则;

5. 倘申请图则与物业登记书面报告的内容不符(如阁楼/总面积有异)或结构上有任何更改,须递交经土地工务局核准的盖印图则。


相关规范或要求

选址要求: 

须符合第6/99/M号法律《规范都市房地产之使用》的规定,例如地点是否属商业、办公室或写字楼等用途。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https://account.gov.mo/zh-hant/login/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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