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澳门特区公务人员“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收生及录取标准,行政公职局表示这是结合国家行政学院按内地的规定而作出。
澳门特区政府为了培养具潜质及工作表现良好的公务人员成为公共管理人才,于2018年12月27日,透过行政法务司司长第23/2018号批示,核准了《公务人员修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规章》。
根据上述规章,报读课程的公务人员,除了要求在澳门特区政府连续工作满3年,并为现职的领导、主管、高级技术员、技术员(或以上的等同者),以及澳门保安部队高级职程人员外,报读者亦须具有与内地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即不限制发出证书之高等院校的所在国家或地区,但须获内地承认为相等于学士学位的学历),以及由直属上级撰写及所属部门领导签署确认的推荐信且经部门的监督实体同意。
另外,报读者经澳门特区政府推荐后,仍须参加入学试(现为 “中国内地高校研究生课程考试”),而考试合格后,将会因应成绩的名次,填补由特区政府所设定参加MPA课程的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