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香港男子涉嫌在氹仔某屋苑的停车场纵火焚毁汽车,并打伤到场的保安员,警方已将其拘捕移送检察院侦办。
经初步侦查,上述男子涉嫌触犯《刑法典》第264条第1款a)项规定的“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别危险行为罪”、第137条第1款规定的“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及第207条第1款a)项规定的“加重毁损罪”,以及现行第17/2009号法律《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第14条规定的“不法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罪”等多项罪名。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罪行可分别判处最高一年至十年不等的徒刑或科处罚金。
经首次司法讯问,因应案件的性质及严重性,尤其考虑嫌犯的违法行为威胁公共安全且案中尚未截获其他嫌疑人的情节,为防止嫌犯逃走的危险,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接纳检察官的建议,命令对案中嫌犯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
依照《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案件将适时发还检察院以继续进行相关的刑事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