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酒店业场所业务法》法律草案。
为配合酒店业和餐饮业的发展,加大推广澳门作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的美誉,特区政府经参考邻近国家、地区的法例,并分析公开咨询所收集的意见及建议后,建议修订现行核准酒店业及同类行业新制度的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为此,制订了《酒店业场所业务法》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规范酒店业场所,以及其内的餐厅、简便餐饮场所、酒吧、舞厅及美食广场食品摊档的准照申请程序及运作的制度。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案修订酒店场所的分类及要求。酒店级别分为二星至五星豪华,酒店房间的最低数目要求由原来的四十间减至十间,并可在已评定的楼宇内开设酒店。法案放宽二星酒店的设备及服务方面的要件,以利该类旅游场所的供应,但对五星和五星豪华酒店服务则定下更多要求,以提升高星级酒店的服务质素。
法案将公寓式酒店级别分为三星及四星,并增设经济型住宿场所。经济型住宿场所可设置共用房并以床位形式将之出租,以助开拓多元化旅游住宿。
二、法案修订对餐厅、简便餐饮场所、酒吧、舞厅及食品摊档的要求。建议不再将餐厅及酒吧的级别细分,仅定出最低要求,以确保有关业务的经营符合安全及卫生规定。此外,法案新增简便餐饮场所及美食广场的食品摊档类别,以及规定舞厅不得设置于全部或部分作住宅或居住用途的楼宇内。
三、法案建议为开设于酒店业场所内的餐厅、简便餐饮场所、酒吧、舞厅及美食广场食品摊档制定一站式准照申请程序,以及增加临时经营许可,以回应业界尽早开业的诉求。如场所的准照申请方案获批且工程已按获批的计划竣工,利害关系人得向旅游局申请检查设施。如审议计划及检查委员会在检查的尾段认为场所虽未符合条件获发准照但其开业并未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构成影响,则建议旅游局局长向场所发出临时经营许可。临时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可以相同期限续期一次。
四、法案建议调高处罚金额,对非法经营业务的酒店业场所,科澳门币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如旅游局并无相关场所的准照申请的待决程序,罚款额提高至两倍,并可命令关闭场所一至六个月。
五、过渡规定。法案建议生效前已获发执照的酒店,将分别评为二星至五星豪华酒店;已获发执照的三星及四星公寓式酒店,将维持现时的评级;已获发执照的二星及三星公寓,将分别评为经济型住宿场所及二星酒店。
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