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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的生效,有必要规范展示、悬挂、升挂及其他使用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以及奏唱国歌的场所及场合,并订定其方式及方法的具体规定。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须展示或升挂国旗及区旗的地点。

除行政长官官邸、政府总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边境管制及检查站、澳门国际机场外,新增立法会、各级法院、检察院、礼宾府及客运码头,必须每日展示或升挂国旗及区旗。

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中小学学校,以及校本部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且开办全日制课程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在学校实际进行教育活动的日子展示或升挂国旗。

二、增加须展示或升挂国旗和区旗的重大庆典和节日,以及机关和地点。

除现行规定的国庆日(十月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及元旦(一月一日)外,新增农历新年假期(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及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亦须在规定的地点展示或升挂国旗及区旗。

由市政署管理且具备条件展示或升挂国旗的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地方,可在上述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国旗。

三、增加须悬挂国徽及区徽的地点。

除行政长官办公室及政府总部外,新增立法会、各级法院、检察院及礼宾府,须悬挂国徽。

此外,新增礼宾府及客运码头亦须悬挂区徽。

四、订定须奏唱国歌的场合。

新增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以及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检察官的就职宣誓仪式;司法年度开幕仪式;升国旗仪式;澳门特区政府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重大表彰仪式及重大纪念仪式;澳门特区举办的国家公祭仪式及重大体育赛事等。

五、订定播放国歌的重大庆典、节日及时点。

草案建议每年国庆日(十月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及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均属应奏唱国歌的重大庆典和节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批给合同或牌照经营视听广播服务的电视台及电台,应按照行政长官批示规定的时点播放国歌或政府提供的国歌宣传影音资料,以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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