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澳门日报1则关于澳门心理研究学会与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慢性病防治中心合作,成立心理科医生的临床培训实习基地的报导,卫生局表示关注,并促请有关团体注意现行法例规定。
根据现行法令规定,澳门医疗专业人士当中只有医生及治疗师(心理治疗)类别,而专科医生只有精神科医生,并没有心理科医生的医疗专业;报导所指的心理学临床培训实习基地,并未获卫生局认可,仅为澳门心理研究学会以私人团体名义与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签订合作意向。
根据2018年7月6日实施的治疗师(心理)资格认定基准,在实习方面要求申请人在学期间完成至少1年全时或不少于1000小时的临床心理学实习,由当地官方认可的临床心理学家督导,并附以该校发出之证明;而对于正在仁伯爵综合医院精神科进行实习或已完成实习,但尚未领有卫生局发出治疗师(心理治疗)准照的人士,已采取补充临床实习计划的过渡措施,因此,报导所指的临床实习并不符合现行资格认定基准;而根据现于立法会审议的《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法律制度》法案条文,资格认可实习必须在获卫生局认可具备资质及条件的机构中进行。
卫生局强调,现时澳门设有20多个与心理学相关的学会,作为行政当局,并无意干预有关人士组织协会、学会以维护其专业及推广有关活动。然而,医疗专业学会的章程定名、宗旨及会员资格必须充分体现该会成立的标的,以及遵守本澳现行的法律法规。而经检视澳门心理研究学会章程的宗旨及会员资格与本澳现行的资格认可制度并不相符。卫生局自2014年起曾多次致函有关学会,提请其重新检视章程内容,以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另该会除副理事长曾于卫生局申领医生准照外,其他干事成员并未持有医生及治疗师(心理治疗)准照。
卫生局重申,根据现时治疗师(心理)资格认定基准,实习要求为相关学位课程内的实习,而非毕业后的实习培训。对于医疗人员资格认可属卫生局职权,有关资格认可的实习,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于获认可场所进行,倘属以私人团体名义与第三方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有关实习时数将不获认可。同时,有必要作出说明的是,对于未持有治疗师(心理治疗)执业准照的人士若从事临床心理治疗工作,属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处分甚至要负起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