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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食品中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食品中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防腐剂是指一类用于防止食品因微生物的作用而导致品质变差,以延长其保存期的食品添加剂。抗氧化剂则是指一类用于防止或延缓食品因氧化作用而导致品质变差,以延长其保存期的食品添加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根据从动物及人类研究所得的毒性资料,按照安全评估的结果,为特定防腐剂及抗氧化剂订定每日允许摄取量。在每日摄取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的总量不超过每日允许摄取量的情况下,防腐剂及抗氧化剂在食品中的使用不会造成健康风险,但若长期食用含过量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的食品,仍可对人体健康构成风险。

因此,特区政府制定了《食品中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标准》行政法规草案,以指导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的使用。在制定相关标准过程中,特区政府综合考量国际上及本地的实际情况,亦充分考虑了主要来源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邻近地区的标准,并结合本澳市场食品中防腐剂及抗氧化剂含量的监测结果。

草案订定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防腐剂及抗氧化剂品种、允许使用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的食品类别及其最大使用量。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