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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嘉豪涉嫌加重违令罪候审的新闻稿


近日,社会对立法议员苏嘉豪涉嫌触犯刑事法律被检察院控诉并将接受初级法院审判一事多有评论,考虑该案已在初级法院定出庭审日期而脱离司法保密范畴,为保障公众对该一案件的知情权,检察院兹就案件发表以下信息:

2016年5月15日下午,苏嘉豪和郑明轩以“新澳门学社”名义组织游行示威,根据原定游行路线,游行队伍由华士古达伽马公园出发,经东望洋斜巷、东望洋街、水坑尾街、约翰四世大马路、苏亚雷斯大马路、区华利前地、南湾湖景大马路前往终点立法会前地。

在游行队伍途经南湾湖景大马路栢湖公共停车场之时,为保证游行人士和在马路行驶车辆的安全,警方要求游行组织者苏嘉豪等人带领游行人士返回人行道但被拒绝,期后经约二十余分钟的扰攘,苏嘉豪等人接受警方指令并与游行人士返回人行道继续游行。

在游行队伍抵达南湾湖水上活动中心之后,苏嘉豪与郑明轩等人在南湾湖水上活动中心举行演讲并宣布游行结束,但是,苏嘉豪和郑明轩使用话筒呼吁集会人士前往西望洋山礼宾府递交传单和请愿,彼等带领约五十多名游行人士步行至竹仔室斜巷与圣珊泽马路交界处停留并进行集会,期间,郑明轩、苏嘉豪分别向在场人士及记者发表其诉求。

由于上述集会活动偏离游行组织者与民政总署和警方议定的游行路线,且相关活动妨碍现场的行人及车辆通行,为此,警方多次以扬声器清晰地向苏嘉豪和郑明轩等集会游行人士作出警告,指出彼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集会并须立即离开现场,否则将触犯加重违令罪。

其时,苏嘉豪和郑明轩等人清楚听到警方依法作出的警告,但是,苏、郑二人并无听从警方告诫且无即时离开现场,二人继续带同游行集会人士前往附近的西望洋公园并继续向在场人士及记者发表诉求,同时,彼等亦鼓动其他人士将载有游行诉求的传单折成纸飞机掷进属于特区公产的礼宾府,期间,郑明轩还将一个载有诉求的纸牌摆放在礼宾府的外墙之上。

针对郑明轩、苏嘉豪等人非法集会的行为,警方分别在2016年6月和7月讯问郑明轩和苏嘉豪二人并进行系列侦查措施。

其后,经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检察院于2017年3月14日对苏嘉豪和郑明轩作出控诉,指控两名嫌犯分别以既遂形式涉嫌触犯《刑法典》第312条第2款和第2/93/M号法律(“集会权及示威权”)第14条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加重违令罪。

2017年3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两名嫌犯作出控诉通知,并于2017年4月7日将卷宗送交初级法院排期候审。

2017年4月25日,初级法院将案件的开庭日期定为2017年11月28日,并于2017年6月9日将开庭日期书面通知苏、郑两名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