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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基金〉》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基金〉》行政法规草案。

为支持发展澳门特区文化产业的项目,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特区政府于二零一三年成立文化产业基金。经过多年的实践,特区政府建议对其职权及运作作出适当的调整,以适应发展需要。为此,制订了《修改第26/2013号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基金〉》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草案新增文化产业基金在运用其资源支持发展澳门文化产业的项目,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工作中,需要与从事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的本地或外地的同类实体交流和合作。

二、草案调整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建议文化产业基金编制一份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单,在每次会议前,可按照审议项目的性质,邀请名单中的七名专家出席评审会议,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平公正。

三、草案明确文化产业基金行政委员会主席的职能和有关成员所适用的法律制度。此外,因应《预算纲要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草案修订有关核准开支的职权。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