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对「新澳门学社」社员郑明轩在2016年5月15日下午举行的集会游行活动中被控触犯加重违令罪一案作出新的判决,裁定嫌犯郑明轩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了经第16/2008号法律修改的第2/93/M号法律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结合《刑法典》第312条第2款所处罚的一项犯罪(违反第2/93/M号法律而举行集会或示威),判处一百二十日罚金,每日罚金额200澳门元,总共为24,000澳门元,若不缴纳罚金或不以劳动代替,则须服八十日徒刑。
参阅初级法院第CR4-17-0194-PCS号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