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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区内不动产的业权移转行使优先权之说明


因应近日有公众向文化局查询有关缓冲区内不动产买卖的规定,文化局特此说明现时就缓冲区内不动产业权的移转,并没有设定限制或制约等条件,业权人可对其物业自由买卖,毋须就其业权移转事先通知文化局。

对于不动产的物业登记上载有被评定的不动产(文物)/缓冲区的附注,不会影响业权人对其物业之权利。《文化遗产保护法》只规范有关被评定或待评定不动产业权移转时(如出售或作代物清偿),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优先权,可优先取得该等不动产。文化局现正与银行、公证员及律师业界等就有关情况进行沟通。

现时缓冲区内的不动产业权人就其业权移转毋须事先通知文化局。倘有需要时,可向文化局请求书面说明,文化局一般会于7至10个工作天内回覆。市民欲进一步了解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法》规范优先权的资讯,可浏览文化遗产网www.culturalheritage.mo。倘对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于办公时间内致电文化局:2836 6866,或电邮webmaster@icm.gov.mo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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