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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涉及政府民防立法工作的评论作出回应


就本澳近日有个别人士对特区政府《民防纲要法》立法工作和法案内容的公开评论,保安司司长办公室特作出以下回应:

在去年6月28日至8月11日就《民防纲要法》开展的公开咨询进行的解说中,保安当局举例中国内地、韩国、印度、法国和瑞士涉及虚假资讯的犯罪的刑法规定,旨在向公众说明,国际早有立法刑事制裁谣言行为的先例,同时也用作与咨询建议订立的“突发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与安宁罪”(即咨询文本所指的“虚假社会预警罪”)进行比较,向公众说明彼此之间的异同。

在近期得悉2000年制定、2008年修订的印度《资讯科技法》第66A条曾被该国最高法院裁定违宪后,保安当局高度重视,并随即进行查证,发现本澳就《民防纲要法》法案进行起草和公开咨询期间,该国政府官方网站当时公布的法律文本一直未有更新相关讯息,并被保安当局用作例子引述。就此引起公众对《民防纲要法》咨询过程和法案内容的疑虑,保安当局充分理解。

然而,保安当局从无表示,要把上述用作举例的外地立法例子照搬,成为法案建议的“突发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与安宁罪”,而且有关评论将印度方面的裁决断章取义,并妄指保安当局曲解法国和瑞士刑法的例子、误导公众相信有关罪名用于控制言论传播,企图藉此否定本澳立法制裁严重民防事态期间造谣传谣行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保安当局对此深表遗憾。

保安当局重申,由于本澳现行刑法涉及虚假讯息的罪名,都是因应不同情形、不同种类或程度的损害、不同的犯罪方式,又或者不同类别的受害人等等来进行规定,未能完全匹配适用于大灾大难期间的造谣传谣行为,因此客观上确有必要、而特区政府亦绝对有责任填补这一法律漏洞,以免谣言在灾难期间肆意传播,对市民和社会造成更大的恐慌和危害。

保安当局一直对任何有助完善法案的意见和建议持开放态度,在《民防纲要法》往后的立法进程中,将持续听取社会各界和立法议员的反馈,同时亦会就法案内容、“突发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与安宁罪”,以及本澳与国内外相关罪名的异同等方面,与立法会相关常设委员会及顾问团进行沟通、解释与详细商讨,冀能进一步完善法案文本,以及订出合法、清晰和严谨的罪名,确保突发公共事件持续期间民防工作的高效性,更有效维护个人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秩序与安宁,亦绝不损害法律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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