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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经营者与博彩中介人可协议按比例分享或分摊贵宾厅运营之盈亏


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彩中介人甲签订协议,甲承诺为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博彩中介业务,为此获得一贵宾厅的经营权,并协议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或分摊在该贵宾厅运营之盈余或亏损。

2009年7月开始,甲所经营的赌厅连续几个月录得亏损,但甲却未按双方协议,按比例向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相关的亏损金额,于是,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甲及其丈夫乙提起通常诉讼程序宣告之诉,请求判处被告偿还所累积的共计3,342,718.00澳门元的欠款。初级法院裁定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败诉。

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撤销了上述判决,改判诉讼部分胜诉,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3,137,293.48澳门元。

甲及乙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双方所订立之合同中关于双方分担博彩亏损的条款违反了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1条、第2条和第27条的规定,因此属无效。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对第6/2002号行政法规的条文作出解释,指出第1条和第2条只是规定了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的定义;另外,第27条规定可以对向博彩中介人支付的报酬设定一个上限(通过第83/2009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予以落实),但对报酬的下限却没有作任何规定。况且,不论是第27条还是第6/2002号行政法规的其他任何条文,都没有对《民法典》第399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设定任何关于不允许中介人承担由其在某贵宾厅以专营方式从事业务而产生之亏损的限制。因此,合议庭认为双方完全可以约定博彩中介人按赌厅的收入而收取一项报酬,但同时也承担赌厅的一部分亏损。

综上所述,合议庭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4/201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