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日有医疗中心被揭违规供应过期疫苗予儿童接种,卫生局强调本澳私家医生不可自行存放疫苗,更不能使用过期疫苗制品。本澳现时严格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指引采取高规格监督疫苗的储存和供应,目的是保障儿童及居民健康,将疫苗因存放出现问题的机会降至最低风险;并就个别业界未能严格遵守法律危害儿童健康,破坏免疫屏障予以强烈讉责。
就卫生局于9月25日公布的,1名1个月大的男性婴儿在父母携同下到位于澳门南湾大马路371号京澳大厦的澳门医学诊疗中心接受过期六合一混合疫苗注射事件;据了解,该名婴儿非澳门出生,后随父母回澳。其父母根据网上搜寻资料而到该诊所接种,接种后始发现疫苗可能过期。据调查,除使用的疫苗可能巳过期外,按疫苗说明书及世界卫生组织指引,该儿童所接种疫苗的最少接种年龄应为6周,而该诊所则错误地为该名刚满1个月的儿童接种。对此,卫生局于昨已就事件缮立实况笔录并开立卷宗,以便对可能涉案人员跟进追究相关责任。
卫生局表示,过期疫苗有可能导致疫苗效价降低。儿童接种了失效疫苗,虽然未必即时对人体产生严重副作用,但可能因误以为已具有相应疾病的免疫力而没有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将增加感染相关传染病的风险,并对疫苗接种构建的疫苗屏障,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此,卫生局极为重视疫苗的安全性,亦一直依法严格监督疫苗储存。目前所见,一般私家诊所未具有此方面的设备条件,可以确保疫苗在储存能达到同等规范。而根据经第20/91/M号法令修订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私家医生不能供应疫苗、麻醉药、血液衍生物,以至其他受管制的药物以及精神科药物;如有违反者,可被中止准照,屡犯则甚至会被吊销准照。此外,卫生局强调,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医护人员有责任遵守第20/98/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中,专业人士义务之有关规定,其应保证绝对尊重由其所提供卫生护理服务之病人之生命,亦应称职及热心从事其职业,以及不从事或不作损害有关职业名声之业务或行为;倘违反专业人士义务,轻则可依法处以罚款,重则还会被中止准照,倘有累犯,更会被取消准照。因此,卫生局呼吁业界必须遵纪守法,以承担从事高度社会责任之业务。
同时,特区政府一直致力向居民及其所生的子女提供全面的防疫接种服务。根据现行「澳门特区防疫接种计划」,包括了预防13种疾病的疫苗,其中除了区内国家/地区常包括的预防结核病、乙型肝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小儿麻痹症、麻疹、德国麻疹、腮腺炎等疾病的疫苗外,还包括预防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引起幼儿脑膜炎)、水痘和子宫颈癌疫苗,而18岁以下的澳门居民可得到免费接种,当中包括澳门居民在外地所生的18岁以下的子女;澳门居民中的育龄妇女可免费接种麻疹、德国麻疹、腮腺炎混合疫苗,乙型肝炎高危成人亦可得到相关疫苗的免费接种。基本上,按卫生局建议需要接种疫苗的人士,现时可以在卫生局辖下10间卫生中心及卫生站、及卫生局设在镜湖医院的接种站接种,疫苗适用于具有澳门居民身份的人士、及少部分已获准长期在澳生活的非本地儿童,其他非本地人士如旅客即使付费亦不会得到这些疫苗的接种。
因任何原因需自费接种的人士,可到私营医院接种,或可持医生处方到药房购买疫苗,然后即日到私人诊所接种。若市民发现任何医疗违法情况,或有任何疑问、查询或投诉,可联络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科(电话:28713734,电邮:utlap@ss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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