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行政会完成讨论《居住于横琴的澳门特别政行政区居民医疗保险津贴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居住于横琴的澳门特别政行政区居民医疗保险津贴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为落实有关大湾区的国家政策,特别是国家为港澳台居民发出内地居住证的政策,方便澳门居民融入大湾区生活和居住,珠海市医疗保障局推出“关于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珠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参保方案。澳门居民参保所需的财政补贴由横琴政府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合资格居民提供津贴,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居住于横琴的澳门特别政行政区居民医疗保险津贴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津贴计划的申请人须为居住于横琴、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及已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年龄为六十五岁或以上;十岁或以下;或属小学及中学教育的学生。但不包括在横琴工作且已参加适用于内地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申请医疗保险津贴须提交法规所指定的文件,经卫生局审批后,于六十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医疗保险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具体金额以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倘参加医疗保险的期间等同或少于六个月,则津贴金额可减少百分之五十。

三、医疗保险津贴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其他资助同时兼收。

行政法规草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