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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及饮食场所牌照

首次申请(适用于未具备适当使用准照的建筑物单位内开设饮食/饮料场所的申请)


如何办理

亲临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申请表格 “申请新执照” (格式 MOD. 001/DLA/DHAL)、“同类场所调查表” (格式 MOD. 006/DLA/DHAL) 【有关表格可向本署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发牌服务免费索取或于本署网页www.iam.gov.mo下载】;
2.餐单;
3.更改工程计划,须附同已填写之土地工务局相关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向本署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发牌服务免费索取,或于该局网站www.dsscu.gov.mo下载);
4.更改工程计划须提供以下说明文件及图则:因配合经营业务而在单位内进行的工程,包括装修、改建、保存及修葺工程,以及该等工程施工期;
5.1:1000的位置图;
6.以下图则的1:100平面图、剖面图及立面图:经核准图则、经更正图则、重合图则;
7.1:100的供水平面图;
8.1:100的排水及排污平面图,包括隔油井大样图则;
9.1:100的消防设备平面图;
10.1:100的消防系统图则 ;
11.由土地工务局发出的经鉴证的图则副本;
12.编制计划技术员责任声明书;
13.指导工程技术员责任声明书;
14.实施工程技术员责任声明书;
15.倘申请人为自然人,须递交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16.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或如自签定设立公司的文件之日起计未满十五日,可提交该文件影印本或刊登该公司设立文件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清晰影印本;
17.倘场所有聘用非本地雇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8.倘场所使用的名称与现有酒店或同类场所相同或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混淆,须提交该场所之同意书/商标证明文件;
19. 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例如:租赁合约、声明书等);
20. 授权书。

注:
(1) 上述文件须递交一式九份若场所拟聘用员工人数超过三十人,或位于文物区,须相应多加一份。在申请牌照过程中,因应实际情况,行政执照处可要求提供其他所须的资料。

必须出示文件: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行政执照处:澳门南湾大马路 762 – 804号中华广场 2楼(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发牌服务)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澳门元5,000.00元
检查手续费:澳门元500.00元
刊登政府公报费用:澳门元500.00元多退少补
注:根据第83/96/M号训令规定


审批所需时间

亲临办理: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交齐各项符合标准的文件,不计申请工程准照及施工期间在内,审批时间约70天。


备注/申请须知

1.须受经第8/2021号法律修改第16/96/M号法令第83/96/M号训令所规范;

2.当事人可亲自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3.程序能否顺利完成,视乎申请人能否依时更正不妥善之处或提供补充资料;

4.牌照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续期,费用为澳门元4,000.00元;

5.根据经第8/2021号法律修改第16/96/M号法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署可按照其任一情况,对牌照提起注销程序(https://bo.io.gov.mo/bo/i/96/14/declei16_cn.asp);

6.牌照发出后,场所负责人应将欲实行之价目表通知发出牌照之实体;

7.所有权变更之附注应在从确定这一变更之日起计60天内,由接受所有权移转之自然人或法人向本处申请;

8.根据经第8/2021号法律修改第16/96/M号法令第三十条之规定,同类场所仅得在牌照发出后向公众开放。

9.倘申请人为个人,亲临申请时须透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

10.倘申请人为法人,亲临申请时须由合法代表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并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亲临办理:有关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一、亲临领取

倘由持牌人/授权人亲身领证的情况,个人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法人(公司)须按照其商业登记证明上之签名方式一栏,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领取;

倘有代领人的情况,领取牌照时带备收据或出示持牌人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二、网上下载牌照

持牌人可透过 “商社通”,于饮食/饮料牌照有效期内,自行下载最新的牌照。(持牌人必须持有一户通个人或实体账号)


资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后更新时间:2024-12-10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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