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无固定场所的企业或公司受聘于居住在本特区的自然人或固定场所设在本特区的任何实体:
a. 开展土木建筑工程或与该业务有关的测量及研究活动;
b. 提供科技性质的服务,包括纯粹的顾问或支援服务。
申请方式:
须由本人或其受权人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 营业税M/1格式「开业 / 更改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作签名认定);
- 经签名认定之授权书或相关文件影印本 (倘以授权方式办理开业申报);
- M/1签署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在注册当地之注册文件影印本或商业登记影印本;
- 与居于本特区的自然人或法人签署之服务合约影印本或相关证明文件影印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申请地点:
- 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
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地下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税务接待: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末及公众假期休息
备注/申请须知
居于本特区的自然人或法人需注意事项:
- 居于本特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在澳门无固定场所的企业或公司作出任何支付前,必须证实其已递交营业税M/1格式「开业 / 更改申报表」;
- 倘若该责任无被遵守,居于本特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对应缴的营业税共同负责,其按合约向该等企业或公司支付的款项将不视作税务费用;
- 倘若该责任无被遵守,享有豁免所得补充税的居于本特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处予按合约已向聘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无固定场所的企业或公司支付款项10%作为罚款。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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