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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驳回中止私人公证员培训课程评核结果效力的申请


甲参与了为发出40个私人公证员执照而进行录取修读私人公证员培训课程的开考。在完成培训课程后,最后评核结果排名第41。甲随即就最后评核名单提起行政诉愿,行政长官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批示驳回甲的行政诉愿并维持其总分不变。

甲向中级法院请求中止行政长官作出的批示之效力。中级法院透过2019年9月5日的合议庭裁判否决了请求,理由是该行为属于单纯具消极内容的行为,不能被中止效力;若行为被中止,将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甲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认为涉案的行政行为可被中止效力,因为它对于上诉人而言有明显的效用。中止就某项公开招考作出决定之行为的效力对被淘汰的投考人而言具有明显利益,而且也是切实可行的。随着效力被中止,判给无法完成,这符合被淘汰的投考人在就判给作出裁决的司法上诉有最终决定之前维持现状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诉讼法典》第2条所规定的有效司法保护原则。

在本案中,批准中止被上诉行政行为效力的要件是,预料执行有关行为将对声请人或其在司法上诉中所维护或将在司法上诉中维护的利益造成难以补的损失。只有当损失是难以弥补的,即通过诉讼手段仍不能满足时,法律才允许中止行为之效力。然而上诉人没能在司法上诉中提出执行该行为将对其造成任何难以弥补的损失。

最后,合议庭同意中级法院在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的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认为如果行为被中止效力,那么为等待司法上诉案有确定的最终裁决所耗费的时间将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因为上一次委任私人公证员是在2000年,从那时起到现在,澳门的经济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目前所需要的公证员人数远多于二十年前。

综上所述,合议庭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12/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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