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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资办就天眼系统中应用面容识别技术一事再作出说明


因应部份传媒及公众人士对有关保安部门在公共地方装设的录像监视系统(俗称“天眼系统”)中应用面容识别技术一事之进一步讨论及关注,尤其是不少讨论涉及在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法律观点与理解,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下称“个资办”)特在其2019年9月9日发出的新闻稿的基础上,再次作出说明。

一、个资办的性质为监管当局

就有人认为个资办的用语或解说方式与相关保安部门的用语或解说方式不一,从而可能自相矛盾一事,个资办必须申明因为双方角色完全不同,不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

个资办的性质为个人资料处理及保护范畴的监管当局,并在行政长官监督下独立运作。针对有关事宜,个资办目前采取的是多个国家的个资监管当局常用的监管手法,即会在相关事宜上与负责实体事先沟通,就有关试行计划的个人资料保护框架性事宜提供建议和意见,但不会积极参与具体筹划、组织、施行,不能也不会代其解释。

二、在天眼系统中应用面容识别技术受法律规范

就有人士认为这些在天眼系统中面容识别技术的应用不受法律规范一事,个资办无法认同。

事实上,有关应用必然受到第2/2012号法律(《公共地方录像监视法律制度》,俗称“天眼法”)与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俗称“个资法”)的共同规范。个资办认为相关试行计划(保安部门用语称“后台模式”)所指的新增应用原则上不涉及“天眼法”第二章规范的设备安装事宜,不须专门为此按该法律规定申请许可,因此自然无须听取个资办的约束性意见。但是,有关的获选取镜头本身已经是须经听取个资办的约束性意见并再获得适当许可才可以安装。同时,这些应用仍须严格按照“天眼法”第三章的规范进行。所以,不存在相关面容识别技术的应用不受法律规范的问题。

三、执法机构的个资处理受“个资法”等规范

澳门的个人资料保护制度受欧盟影响较深。在欧盟的相关制度发展中,尤其是随着《资料保护总规章》等的生效,各国逐步对执法机构的个资处理另行立法规范,以实事求是地对相关处理提供一些弹性规则。澳门是否会参考这一取向需要一定的社会共识。个资办目前仍然在观望相关国际趋势,目前也没有修改法律的计划,执法机构的个资处理依然维持从严规管的传统,受“个资法”等规范。

希望这些说明能解决传媒及公众的一些疑问。个资办会继续不偏不倚地忠实履行监管当局的职责,保障广大市民与旅客的个人资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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