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今(4)日刊登公报,修改开展取得经济房屋独立单位的一般性申请公告之部份内容,并公布延长申请期至4月27日,补交文件期则延长至5月25日。
根据2020年3月4日第10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房屋局公告,为了简化申请手续,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表时,无须附同不动产估价报告及放弃申请书,另外,附同的财务报告,亦无须由会计师签署。除上述内容外,申请人仍须按照2019年11月27日第48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房屋局公告,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经屋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表时,只须附同持有不动产的证明文件,不须提交不动产估价报告。倘申请人属商业企业主只需提交载明:销售收入及/或劳务收益;费用及成本;计税前之损益;其他收益的财务报告,不须交由会计师签署。另外,曾参加2013期多户型经屋申请的家团或个人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表时,无须附同放弃该期申请。
为减少人群聚集和疾病传播的风险,有意申请之人士在递交申请前应透过网上预约(https://booking.ihm.gov.mo),申请时亦须配戴口罩,以及递交健康声明书。
经济房屋申请专题网页(http://www.ihm.gov.mo/zh/heapplication)设有网上查询服务,市民亦可选择电邮(he_application@ihm.gov.mo)或致电2859 4875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