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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校执照》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根据第15/2020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通则》(下称《通则》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实体须以书面方式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申请开办学校,递交填妥的申请表格并附同下列文件:

  1. 如申请实体属自然人,须附同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刑事纪录证明书副本;
  2. 如申请实体属非公法的法人,须附同证明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设立的文件、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刑事纪录证明书副本,以及附同证明其代表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3. 载有学校的中文或葡文名称的文件;
  4. 学校章程;
  5. 校董会章程及成员名单;
  6. 学校开办和发展规划(可参考《通则》第六条规定或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学校运作指南》 “拟订办学规划书”);
  7. 学校课程文件;
  8. 对学校设施具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9. 学校设施所在建筑物的使用准照;
  10. 学校财产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11.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认为对妥善审批申请属必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相关规范或要求:

  1. 学校的设施及设备须符合现行法例有关工程、卫生及安全的规定,以及具备配合拟开办的教育类型和教育阶段所需的条件,可参考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学校运作指南》 “校园建筑、设备及安全”。
  2. 提供学校设施的规划(建筑物的叙述说明)、图则(比例为1:100的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面积、可容纳的学生数目及班级数目。

注意事项:

  1. 学校的名称须能辨别自身并避免与其他学校的名称混淆;
  2. 学校设施的使用权期间需为相应于拟开办的教育阶段的学习年期再加两年或以上;
  3. 申请实体须投入作为确保学校首年运作所需的经费;
  4. 获发执照后,方可开始学校运作和以学校名义招生;
  5. 获批准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制、经营性质,以及开办的教育类型、教育阶段及课程类型,如有任何变更,须重新接受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审批。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澳门约翰四世大马路7-9号1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至下午1:00;下午2:30至5:45)

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00;下午2:30至5:30)

费用:

申请费用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在完成文件审查和实地审查且证实申请符合办学条件后,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发出执照。(有关文件审查和实地审查的详细内容,可参考《通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

请透过澳门特区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者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帐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教育及青年发展局(DSEDJ)

最后更新时间:2021-09-0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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