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回归后法院确认政府实施强制隔离防疫措施的情况


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至今,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曾先后审理了四宗因相关人士拒绝接受医学观察或医学检查而被实施强制隔离措施,继而由卫生局向初级法院请求确认有关措施的案件。其中前三宗案件涉及H7N9禽流感病毒,分别于2014年3月17日和2016年2月5日作出判决;而第四宗案件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于2020年1月24日作出判决。初院在上述案件中指出:考虑到相关人士可能带有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所列明的传染病病毒,为有效防止病毒在澳门传播,根据该法律第14条第1款(一)项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在相关人士拒绝接受医学观察或医学检查的情况下,有权限当局可对其实施紧急的强制隔离措施。因此,初院对上述案件中当局实施强制隔离的防疫措施的决定均予以确认。

其中一宗2016年案件的被隔离人士不服初院之决定,曾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当局采用的是由众多国内外卫生组织所制定和采纳的隔离周期,在作出决定时,还考虑了有关流行病毒学的研究、病毒潜伏期间的不稳定性以及病毒可能对居民带来的致命性和危险性;此外,对于上诉人的个人利益(短暂牺牲其个人自由)而言,很明显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所追求的利益更为重要,因此,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维持强制隔离措施的决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15条第4款和第6款规定,因第15条第2款规定而要求相关人士接受强制隔离措施的决定,应在72小时之内将决定及其依据交初级法院进行确认,而有关确认具有紧急性质。据了解,初级法院现没有此类待决案件。

还需指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对感染、怀疑感染传染病或有受到传染病感染危险的人:如不遵守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医学检查的措施,可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罚金;如不遵守强制隔离措施,可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