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融管理局(澳门金管局)近日接获有关“蓝山国际有限公司”所营业务的查询,该实体从未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任何金融活动。
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获许可之金融机构,方可在澳门从事金融活动。任何人士或实体未经许可而于澳门从事受监管金融机构之专有经营活动,均构成《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b项所指的“特别严重之违法行为”,最高可被科处五百万澳门元之罚款。
澳门金管局再次呼吁巿民,应透过获许可之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相关之活动,以免受骗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