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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二零年度医疗补贴计划》行政法规


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二零年度医疗补贴计划》行政法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透过一次性补助居民医疗开支的方式,与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推出医疗补贴计划。该计划旨在推广家庭医学制度,提醒居民重视个人保健,及加强公营与私营医疗实体之间的合作,计划自二零零九年推行至今,成效理想。因此,特区政府继续推行《二零二零年度医疗补贴计划》,并制订了行政法规,法规建议二零二零年度医疗券继续向每位受益人的补贴金额为六百澳门元,使用期限为两年,总补贴金额估算为四亿二千一百二十万零三千澳门元。

法规内容主要如下:

一、最迟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持有根据第8/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规定发出的有效或可续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持有第23/200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规章》生效前发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且现身处澳门特区境外,但能证明因长期无能力或因入住医疗机构或社会互助机构的情况而阻碍其换领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为计划的受益人。

二、《二零二零年度医疗补贴计划》的使用期限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为期两年。使用时,居民无须印券,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已加入计划的医疗人员的诊所就诊即可。电子医疗券可全部或部分移转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或卑亲属(即父、母、子、女),且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移转的债权不得重新移转。

三、《二零二零年度医疗补贴计划》只可用于已加入计划的医疗人员的诊所,而不适用于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资助的医疗人员。获许可加入计划的医疗人员须在其营业地点张贴专用标贴。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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