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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维持对一名消防员的强迫退休处分


终审法院就一宗消防局职员被保安司司长科处强迫退休处分的上诉案件作出裁决。

一等消防员甲因与其家人一起在他们经营的药房向四间澳门药房销售有效期经过篡改,但实际上已经过期的中药而被法院裁定触犯一项第6/96/M号法律第28条第1款b项规定及处罚的货物欺诈罪,判处18个月徒刑,缓期2年。判决转为确定后,保安司司长以甲被司法裁判裁定犯罪为由对其科处强迫退休的纪律处分。甲不服,针对保安司司长对其科处强迫退休处分的批示向中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甲胜诉,以被上诉行为违反适度原则和在所科处的处罚措施的选择上存有明显错误为由将其撤销。保安司司长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

终审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审理。终审法院合议庭认为,法院的职能是要判断行政当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否有因违反适度或其他原则而出现明显的错误或绝对不合理的情况。只有当行政当局之决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违反了适度原则时,法官才可对行政机关是否遵守该原则作出审议。

在本案中,甲因被判触犯一项货物欺诈罪而被科处强迫退休处分,相关罪行不是在执行职务时所犯下的。终审法院合议庭指出消防员的任务与甲所从事的导致其被判刑的私人活动之间存在负面联系,且事实具有相当的严重性。消防局的任务是对紧急病人及遇难人提供救助等,其职责是保护及维护市民,并向病人及遇难人提供紧急救护服务,但甲非但没有保护病人,相反还一直向他们售卖已过期药品,即有可能是坏掉的药品。故合议庭不认为在本案中对其科处强迫退休的处分属过重,因而有不适度之处。处分行为不应因违反适度原则及在处罚的选择上存有明显错误而被撤销。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诉胜诉,司法上诉败诉,维持了强迫退休的处分。

参阅终审法院第101/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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