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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及中院分别就三宗土地勒迁及一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终审法院及中级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19日和26日分别就三宗涉及土地勒迁和一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土地勒迁的案件(终审法院第139/2019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石排湾工业区,一幅面积为5,288平方米,称为“SJ”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建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8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宣告涉案土地的批给合同失效,其后运输工务司司长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在收到通知起计60日内迁离上述土地。

第二宗土地勒迁的案件(终审法院第16/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石排湾工业区,一幅面积为4,870平方米,称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盈科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5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宣告涉案土地的批给合同失效,其后运输工务司司长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在收到通知起计60日内迁离上述土地。

第三宗土地勒迁的案件(中级法院第793/2018号案)所涉土地位于澳门半岛,面积9,650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C区17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源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3日,行政长官作出批示宣告涉案土地的批给合同失效,其后运输工务司司长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在收到通知起计60日内迁离上述土地。

至于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中级法院第577/2018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一幅面积为738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C区4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福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赁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经审理后,终审法院和中级法院裁定以上四宗案件的上诉均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39/2019号案和第16/2020号案以及中级法院第577/2018号案和第793/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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