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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及中院分别就七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及两宗土地勒迁的案件作出裁判


终审法院及中级法院于2020年4月2日及3日分别就七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及两宗土地勒迁的案件作出了判决。

关于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

第一宗案件(终审法院第7/2019号案)所涉土地位于外港新填海区,称为地段12(A2/g),面积6,480平方米,承批人为Fomento Predial Golden Bowl, Limitada。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土地利用期为42个月。行政长官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给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终审法院第15/2020号案)所涉土地位于氹仔岛北安填海区,称为“H”地段,面积6,406平方米,承批人为Metalminer (Pacific) — Indústria de Materiais de Precisão S.A.。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土地利用期为18个月。行政长官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给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中级法院第435/2015号案)所涉土地位于路环石排湾圆形地,面积964平方米,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Produtos Petrolíferos Vitória,Limitada。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土地利用期为24个月。行政长官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给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四宗案件(中级法院第1021/2015号案)所涉土地位于氹仔岛北安填海区,称为V2地段,面积2,637平方米,承批人为澳门集美搪瓷不锈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土地利用期为24个月。行政长官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给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五宗案件(中级法院第1084/2015号案)所涉土地位于氹仔岛望德圣母湾,面积19,245平方米,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s Chee Lee, Limitada。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土地利用期为36个月。行政长官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给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六宗及第七宗案件(中级法院第586/2018及第580/2018号案)所涉的为「南湾湖计划」A区4地段及C区17地段,面积为4,563及9,650平方米的土地,相关土地最初均以租赁方式批予南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随后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被分别有偿移转予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源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幅土地租赁的有效期均至2016年7月30日。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两幅土地批给失效。

关于土地勒迁的案件:

第一宗案件(中级法院第287/2016号案)所涉及的土地位于氹仔岛永诚街氹仔新城市中心,称为13-C地段,面积1,634平方米,承批人为Yip Wai Chau Pedro。行政长官透过2015年5月6日的批示宣告上述土地的批给合同失效,运输工务司司长于2016年2月3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的继承人及倘有的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迁离上述地段。

第二宗案件(中级法院第625/2019号案)所涉及的土地位于氹仔岛,邻近史伯泰海军将军大马路,在凯悦酒店(现称为“丽景湾酒店”)前面,面积134,891平方米,承批人为中华娱乐有限公司。行政长官透过2018年12月12日的批示宣告上述土地的批给合同失效,运输工务司司长于2019年4月4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于通知日起计60日内迁离上述地段。

经审理后,终审法院和中级法院裁定以上九宗案件的上诉均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7/2019号案和第15/2020号案,以及中级法院第435/2015号案、第1021/2015号案、第1084/2015号案、第586/2018号案、第580/2018号案、第287/2016号案、第625/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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