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日,因甲涉嫌在本澳某娱乐场内滋事,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作出批示,对甲采取禁止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何娱乐场的防范性措施,直至对有关程序作出最后决定为止。甲于同年10月7日收到上述批示的通知,并被告诫在禁止进场期间如被发现出现于娱乐场内,则触犯第10/2012号法律第12条准用的《刑法典》第312条所规定及处罚的违令罪,而甲亦在该通知书内签名为据。2018年1月25日,甲因被娱乐场保安发现身处娱乐场内,故将甲移交司法警察局处理。初级法院裁定甲触犯一项第10/2012号法律第12条(二)项结合《刑法典》第312条第1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违令罪,罪名成立,判处甲3个月徒刑,缓刑1年。
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有关的行政措施超过了法定作出决定的期限以及没有得到合法的延期,故已经失效,甲没有义务遵守该临时禁令。
中级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指出,先不论甲所违反的禁止进入赌场的防范性措施是否第10/2012号法律第12条(二)项所指的行政决定,但可以清楚看到的是,甲因为违反一个处于不确定期限的“临时”禁令而面临触犯一项刑事罪名的境地。本案的问题在于:甲所面对的是一个不确定的犯罪构成的要素。这明显与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澳门的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依此原则,人的行为必须得到一个具有稳定以及固定标准的规则所规范。即使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在规定对嫌犯适用强制措施以候审是容许一个不确定的期限,但是对违反强制措施的后果也仅仅是导致适用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并不能当然导致触犯犯罪的后果。然而,由于如违反行政当局命令适用的禁止进入赌场的防范性措施会导致触犯违令罪,所以为使人能自己清楚预计到违反该禁令的刑事后果,该命令应有一个可被行为人知悉的具体确定期限,亦即,只有行政当局在该防范性措施的适用中定明措施的期限,违反该措施才可构成违令罪。因此,如果根据第10/2012号法律第16条的规定作出的适用“禁止进场的防范性措施”的行政行为没有确定一个确定的期限,那么,在此期间进入赌场不构成该法律第12条规定和处罚的犯罪。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依据不同的理由裁定上诉理由成立,废止被上诉的决定,并开释甲被控告的罪名。
参阅中级法院第928/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