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十日 印花税 -经常性提供宣传服务的商号,应缴纳上月份所徵收之税款。(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布第17/88/M号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b项) 至十五日 职业税 -雇主应透过M/B式凭单,把上季(十,十一及十二月) 从雇员或散工薪酬内所代扣之税款,缴予财政局、北区或仔接待中心收纳处。(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及第六款) -独资商号的东主应把上季(十,十一及十二月)从本身工作报酬名义入账的款项内扣除之职业税,缴予财政局、北区或仔接待中心收纳处。(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获批准选择预先缴纳制度的雇主,须透过M/B式凭单,向财政局、北区或仔接待中心收纳处缴纳经财政局局长批准所预定之税款。(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十七条规定,扣减应缴税额百分之二十五) 至二十日 印花税 -保险公司应缴纳上月份实收保费相应之印花税。(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布第17/88/M号法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十四条之条文,免收本年度非人寿保险单之印花税) 全 月 旅游税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游综合体,餐厅(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厅,及同类之场所),舞厅(其中包括夜总会,的士高,舞厅及歌舞厅之场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场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应缴纳上月份所代收之旅游税。(第19/96/M号法律第十二条) (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十五条内所指之场所,豁免其本年度之旅游税) 职业税 -第一组纳税人(受雇人士)递交M/5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第九条或特别法例所指豁免职业税之人士,倘并无从其他工作来源获得收益,可无须递交申报书;又第一组纳税人,当其报酬是从唯一的雇主处获得时,亦可免交申报书。 -不具备适当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自由或专门职业)递交M/5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 -具备适当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自由或专门职业)递交M/5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第三十二条条文,不论有否扣除税项,雇主须递交上年度曾支付或发给任何薪酬或收益予散工或雇员的M/3及M/4格式名表及其相应税务编号。(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第2/78/M号法律第十三条第一款) 房屋税 -凡房屋业主欲享用其房屋维修及保养费用之扣除,须递交M/7申报书。(第19/78/M号法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辆税 -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