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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定的司法裁判须予遵守 终院驳回退休基金会的上诉


2016年7月6日,甲向保安司司长申请自愿退休,退休效力由2016年9月13日开始。保安司司长在2016年7月18日批准。保安事务局在2016年7月21日移送有关退休卷宗予退休基金会跟进。按退休卷宗所载,甲的服务时间包括其在1982年9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期间在葡萄牙为军队服务的时间,及在1985年1月22日至1990年1月21日期间(包括增补的服务时间)为退休效力而在葡萄牙退休事务管理局作扣除的时间。因此,至2016年9月12日,甲提供服务时间为33年1个月零6天,在计算增补的时间之后,为退休效力而计算的有效时间为39年7个月22天。退休基金会认为甲在葡萄牙军队服务及在葡萄牙退休事务管理局作扣除的时间不能计算在他的服务时间中,由于甲在1990年1月22日才开始在退休基金会作登记,因此,甲为退休效力服务及作出的扣除的时间只有26年8个月零1天,不符合第87/89/M号法令第20条第5款及《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中有关自愿退休的规定。就上述情况,保安司司长在2016年10月6日作出批示,不批准甲自2016年9月13日开始退休的申请。甲针对上述批示向中级法院提出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宣告退休基金会作出的行为无效,并撤销保安司司长的相关批示。退休基金会认为上述裁判欠缺说明理由、说明理由不足及违反法律规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关于欠缺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不足的问题,合议庭指出,中级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指出了有利于作出裁决的事实,并通过适用法律解释了解决相关问题的理由,亦援引了中级法院在第586/2010号案件中审理及裁定甲在1985年至1990年期间的服务时间的部分,未见被上诉裁判沾有欠缺说明理由的瑕疵。关于违反法律的问题,合议庭指甲曾就其服务时间应包括1984年10月1日至其在退休基金会登记前(1990年1月22日)的期间的问题,向保安司司长提出诉愿,但遭驳回。甲于是针对上述保安司司长的驳回批示提出司法上诉,要求中级法院审理其在1996年之前的服务时间问题。中级法院合议庭透过第586/2010号卷宗对案件作出审理并在2012年9月27日作出裁判,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保安司司长的批示,在法律秩序中确立甲在1995年年资表中与其服务时间有关的权利,确认甲为退休效力的服务时间在当时为14年8个月,且有关裁判已经转为确定。终审法院合议庭续指出,由于中级法院已对甲的年资问题作出裁定且裁判已经转为确定,因此不可再就相同的问题进行讨论及作出司法裁决。而根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第8条第2款及《行政诉讼法典》第187条规定,有关裁判对所有公共实体或私人实体均具有强制性,且优于其他当局的决定,因此,退休基金会须履行有关裁判,接受经中级法院确认的甲在1996年前为退休效力的服务时间。基于上述理由,亦未见被上诉的裁判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分析,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

参阅终审法院第114/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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