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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本地学制正规教育学生评核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本地学制正规教育学生评核制度》行政法规草案(以下简称《学生评核制度》)。

为落实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区政府多年来持续推进有关《学生评核制度》法规的草拟工作,于二零一六年进行了公开咨询,于二零一七年公布了咨询总结报告,并且开展了两轮访校活动,在综合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法规。

法规将推动学校实施多元评核,鼓励教师运用多元教学方法,强化学习辅导,提升学生的学习成效,提升教育质素,完善学校规章及监督机制,以优化现行评核制度。

法规对学校的评核模式和升留级作出规定,推动学校制订以实施多元评核及促进学生学习成功为核心理念的校本学生评核制度。基于《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已订定了形成性评核、总结性评核、特别评核及检定评核等评核的类型,《学生评核制度》进一步规范这四种评核的定义及目的,并规定“对学生的评核以形成性评核为主,并透过多元模式实施”。

法规同时就“留级”作出规定:小学教育阶段一至四年级,学校不得要求学生留级;小学教育五至六年级的整体留级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初中教育阶段的整体留级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

为保障学生利益和考虑实际需要,当家长与学校均认同安排学生留级符合学生的学习发展,或是学生出席率未达校本学生评核规章规定时,法规允许学校向教青局提出特殊情况的留级申请。法规亦就“学生缺席评核的安排”、“跳级”、“学校、教学人员及家长的责任”等作出相关规定。

在法规生效前已在运作的学校,须自法规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将校本学生评核规章向教青局备案,在教青局核准的招生期开始前向外公开,并继续适用其原有的校本学生评核规章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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