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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9月1日起生效

《动物防疫法》九月一日起生效

配合《动物保护法》的全面实施,提高本澳动物卫生水平,澳门特区政府制订了第7/2020号法律《动物防疫法》,对预防及应对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管制措施作出法律规范,法律将于本年九月一日生效。

动物疫病与人的关系越趋密切,动物疫病能早期发现及通报,将可更有效地应对突发的动物公共卫生事件。《动物防疫法》规定公共或私人动物诊疗活动场所负责人或兽医,在执行职务中知悉或怀疑发生动物疫病时,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相关权限实体市政署或治安警察局作出具名申报,未依法作出申报可被罚款五千至二万澳门元。而市政署目前正制订本澳的《动物疫病名录》及申报表格,稍后将透过行政长官批示公布及上载至网站,以便业界了解须作强制性申报之疫病,有需要时填写申报。

市政署收到动物疫病申报通知后,会派员到场进行流行病学的调查,在确认动物疫情后,会通报卫生局。同时,市政署亦可基于怀疑或存在动物疫病等因素,命令采取防控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存有传播动物疫病风险的设施、改善设施或运作模式、暂时关闭场所及地方、强制隔离动物等,以有效控制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的影响。而不遵守上述命令者须负刑事责任,构成普通违令罪。

此外,如出现动物疫病或怀疑属动物疫病的疾病正大规模发生或传播,或面临相关风险时,行政长官可宣告全澳或部分地区为疫区,尚可命令采取特别措施,包括:禁止动物疫病爆发的国家的动物进入澳门、禁止售卖可能导致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销毁可能导致动物疫病传播的物品、限制本澳特定区域内的交通等。而不遵守上述行政长官命令者须负刑事责任,构成加重违令罪。

市政署持续提升本澳在国际上对动物疫病防控的水平与认受性,透过《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可进一步提高社会对预防动物疫病的意识,遵守法律配合政府有效预防及应对动物疫情,提高本澳公共卫生、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的安全水平。为日后争取特定动物疫病申报成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设条件,对动物或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有积极作用,可望进一步缩短或免除相关动物检疫期限方便出入境。

为让相关业界及市民认识《动物防疫法》内容,市政署会为业界举办讲解会,并透过网页及不同媒体进行宣导,提升市民对《动物防疫法》的认识。相关法律详情,可浏览澳门动物卫生监督网 www.iam.gov.mo/canil 或致电市政署市民服务热线 2833 7676查询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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