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公报今(17)日刊登经第13/2020号法律《修改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明(18)日起生效。房屋局指出,已申请或已购买经屋的家团,包括于2019年开展的经屋申请(即A区3,011个经屋单位),仍须遵守旧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为解决部分尚未完成做契的个案,新法对持有物业的规定作出修改,尤其为新法生效前已申请、购买,以及签订买卖预约合同的经屋家团设立过渡规定,例如过去有家团在申请时合资格,而在拣选单位后持有私人物业;或因预约买受人死亡,而单位继承人持有物业,至今尚未完成做契的经屋家团,将可办理做契。
《修改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的具体内容,可浏览:(《公报》网址)或房屋局网页:https://www.ihm.gov.mo/zh/node-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