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非本地居民入境澳门之目的,加强外地雇员输入环节的管理,第10/2020号法律《修改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已于本年7月6日公布,并将自10月5日起生效。该法律规范拟来澳从事非专业及家务工作的非居民须先取得“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并须从澳门特区以外地区入境,方可获发“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但续期情况除外。
为配合上述法律规定而对相关申请程序作出修订,特区政府修改第8/2010号行政法规《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主要是调整申请“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须提交的文件,以及规定在交妥相关资料后,治安警察局才可发出“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
相关法律修改后,来澳从事非专业及家务工作的非居民,于持“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入境澳门时,会获发“雇员身份逗留的临时许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随即建立。其后,外地雇员须于相关“临时许可”届满日前,前往北安出入境事务大楼办理“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手续。此外,需预先申办澳门签证之国家(包括孟加拉、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及越南)的国民,除持有“以工作为目的的入境凭证”外,还须预先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到澳门签证,方可入境澳门工作。
为让各界更清晰了解修改后的《聘用外地雇员法》及《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治安警察局、劳工事务局及法务局于8月5、11及13日分别向澳门中资职介协会、各相关职业介绍所等代表举行讲解会,并将持续向各大社团,以及相关雇主、外雇、劳务公司等进行宣传讲解,以让公众了解相关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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