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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就三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终审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22日和31日就三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终审法院第38/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新城市中心BT7地段,一幅面积为3,911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澳门旅游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的利用期限为36个月,自修改批给合同的批示公布之日起计至1998年11月14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终审法院第54/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称为SL地段的土地,面积为17,243平方米,承批人为Sociedade Internacional de Indústria Pedreira, Limitada。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至2015年12月6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终审法院第18/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称为SF地段的土地,面积为3,375平方米,承批人为刘禄源。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至2015年11月8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经审理,终审法院裁定上述三宗案件的上诉均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38/2020号案、第54/2020号案及第18/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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