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29条的规定,候选名单和政纲应最迟在明天(8月11日下午六时或以前)提予行政暨公职局。已被确认合法存在的提名委员会可由提名委员会受托人签署并提交一份候选名单,其内按次序列明各候选人的完整身份资料,并同时附同下列文件:
一、 提名委员会被确认合法存在的证明文件(由行政暨公职局签发)。
二、 直选的候选名单最少四人、最多十二人;间选的候选名单应相等於 相应的选举组别获分配的议席。
三、 一份由候选名单内所有候选人共同声明接受提名的声明书。
四、 政纲。
五、 候选名单内各候选人的蓝底彩照各两张(一为3R,另一为证件相),公职局欢迎附同数码照片的电脑档案。
六、 各候选人的履历。 提出候选名单的程序中所要求的所有签名须经公证认定。
已提出候选名单,但仍未提交政纲的提名委员会,亦应最迟在相同时限(8月11日下午六时)以前向行政暨公职局递交。 放弃提出候选名单或不制订政纲的提名委员会须依法解散
已获确认的提名委员会如不在8月11日下午六时或以前提出候选人、放弃所提出的候选名单或不制订及递交政纲,须按法律规定予以解散。
如有查询,可致电该局热线9871704, 98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