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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16岁及以上人士须递交原居地刑事纪录证明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获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来澳定居之人士须於抵澳后十天内亲自前往澳门治安警察局辖下出入境事务厅之居民事务警司处办理 “居留许可”之申请,当局批准后将签发“居留证明书”予申请人,以便其凭该证明书前往身份证明局申领“澳门居民身份证”。 根据现行修改之本澳定居法律规定,年满16岁以 “单程证”申请 “居留许可”之人士须递交原居地之刑事纪录证明。经与内地有关部门作出适当协调后,决定自本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该规定。对於年龄的界定,以申请人於其 “单程证”上所载之签发日期当天是否已年满16岁为准则。 鉴於在内地办理刑事纪录证明书需时,为确保本澳之 “居留许可”申请程序得以快捷和畅顺地进行,治安警察局呼吁市民提醒其正申请或即将持 “单程证”来澳定居之内地亲属按上述规定向当地有权限当局预先申领该证明书,以避免抵澳后须折返内地办理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另外,须注意有关之刑事纪录证明书由签发日起仅在6个月内视为有效。 最后,有关持“单程证”申请“居留许可”方面之其他须交文件和应办手续,可浏览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网页http://www.fsm.gov.mo,致电725488或前往位於友谊大马路友谊巷之新八佰伴侧的出入境事务厅大楼询问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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