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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维持保安司司长对泄密警员科处的撤职处分


甲为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侦查员。2019年1月28日,在针对其开立的纪律程序内,预审员结合经刑事法庭法官批准而取得的甲涉嫌违反职业保密并向他人泄露该局机密资料的相关案件资料,证实甲曾使用其同事乙之工作电脑,并插入USB闪存试图索取电脑内的机密资料,而经该局电脑法证处技术人员协助,证实在甲身上所搜获的闪存于2018年3月23日曾插入乙的工作电脑内;此外,亦证实甲所使用之流动电话内,有两条曾协助他人查核该局案卷资料的“微信”对话,其中第一条“微信”的对话内容为协助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查核某案卷内的资料,并向该名男子泄露了该宗案件两名嫌犯的口供内容,而第二条“微信”的对话内容为协助他人查核另一名人士的资料。预审员分析认为已有充足证据显示甲向他人提供工作的机密资料,违反了《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279条所规定的热心、服从、忠诚和保密等一般义务及第5/2006号法律(《司法警察局》)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特别义务,符合前述《通则》第315条关于强迫退休或撤职之规定,因甲未具有为退休之效力而计算之15年服务时间,故此建议对甲科处撤职处分。

保安司司长于2019年2月8日作出批示,对甲科处撤职处分。

甲针对相关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认为上述批示存有事实前提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及违反适度原则,请求撤销相关批示。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转用检察院的意见指出,甲因实施上述行为而被初级法院合议庭透过已转为确定的裁判裁定触犯1项《刑法典》第335条第1款结合第5/2006号法律第14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违反司法保密罪,判处1年实际徒刑。不论是附随本案的行政卷宗(即对甲所展开的纪律程序卷宗)所载的资料,还是初级法院相关刑事卷宗已确定生效的有罪判决,均充分证实甲曾作出了被指控的违纪事实。甲身为警务人员,肩负维持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重责,然而却知法犯法,向他人泄露侦查资料。有关行为属严重的违纪行为,因此对其科处撤职处分的决定是正确和恰当的。而甲所作出的解释,特别是说在“微信”对不知名人士作回覆是胡说或随意编造的解释,是完全不合理且不可信的。基于此,被诉行为不存有任何事实前提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及违反适度原则的瑕疵。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司法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被诉行为。

参阅中级法院第285/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